在眾多小、散、亂的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由于個體工商稅務手續無法建立,這些商販和非正規企業不開具正式票據,就可以較高價格從產廢者手中收購再生資源。非正規回收企業“無票價”和正規回收企業“帶票價”,兩種價格體系直接導致正規回收企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引發“劣企驅逐良企”的現象。
行業征稅風險,誰來買單?
企業所得稅扣除風險:回收企業沒有進項成本,以自制憑證入賬,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缺失,企業多以4%利潤率計算毛利潤,并以此基礎的25%所得稅率上交1%企業所得稅額。成本不規范為企業及稅務管理埋下隱患,也為廢塑料生產企業轉移利潤提供了便利,為各種資金支付違規違法提供了土壤。
增值稅發票供應風險:由于回收企業沒有進項發票,沒法證明購入貨物數量,如果限制開票就會使企業經營中斷;如果不加以限制,極易造成虛開或者代開專用發票,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風險。
個人所得稅征收風險:由于回收企業支付給個人回收資金既沒有取得合票也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形成事實上的偷漏稅;同時還存在大額的公轉私業務,進一步衍生了資金監管等問題。
行業增值稅鏈條斷裂,“劣企驅逐良企”?
一般來說,再生資源產業鏈主要包括廢舊物回收、加工處理、處理造粒和再利用四個環節。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增值稅鏈條斷裂的結果就是,打包站和大型資源回收企業承擔了應繳納的增值稅,最終表現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負壓力過大。由于再生資源回收環節存在眾多小散亂的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這些流動商販和非正規企業不用繳納稅收,回收成本更低,他們抬高價格從產廢者手中收購再生資源,形成了非正規回收企業“無票價”和正規回收企業“帶票價”兩種價格體系,導致正規回收企業生存空間受到擠壓,不少企業紛紛停產或轉行,引發“劣企驅逐良企”現象。
稅負過重,破題關鍵仍在頂層設計的優化
實際上,早在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關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曾探索解決過這個難題。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再生資源,可按照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這項政策延續了7年,后因種種原因最終取消了。
2015年,兩部門又發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簡稱:78號文件),自78號文實施以來,有企業反映,部分地區存在“只征不返”或返稅不及時的現象,由于“78號文”的目錄對工業固廢列舉不全面,結果導致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對目錄中未列舉的工業固廢品類不予享受增值稅退稅70%的政策,使得企業最終實際稅負高達16.5%左右,成本大幅增加。
“2020年,浙江省實際回收生活垃圾再生資源達500萬噸,為全省生活垃圾總減量或處置‘零增長’貢獻兩個百分點以上。但從全國來看,包括浙江在內這個行業的發展還存在‘瓶頸’?!比珖舜蟠?、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方敏在全國兩會期間接收采訪時表示。
再生資源回收是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重要舉措。今年兩會,方敏關注的其中一個話題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免稅政策問題。
她提到的“瓶頸”,就是我國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行完全的市場化運營,對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負過高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征收的增值稅,按照回收企業規模大小,采用差別稅率征收。對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微回收企業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20萬-500萬元的小規?;厥掌髽I,按照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超過500萬元的規?;厥掌髽I,按照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兩者稅率相差10個百分點。這對回收行業規上企業的經營效益制約較大,并影響回收企業做大做強的積極性。
二是回收企業很難從廢舊商品獲得進項增值稅發票進行抵扣,尤其是生活垃圾可利用再生資源,企業回收的廢棄物,更難以獲取增值稅發票,致使回收企業難以獲得增值稅進項抵扣。因此,銷售額越高的回收企業稅負越高,繳納的增值稅越多,小規?;厥掌髽I和規模回收企業之間較大的增值稅稅率差,使規?;厥掌髽I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導致回收企業做大做強意愿不強,回收行業“低、小、散”問題突出,不利于回收行業整體水平提升。
“所以,建議國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特別是對面向生活垃圾領域,回收再生資源的企業取消征收增值稅或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全免政策,以鼓勵支持其發展政策。”方敏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應聯合開展調研,出臺鼓勵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的政策法規。
一方面對廢塑料回收企業進一步減稅,在原來稅收50%退稅的政策上加大退稅力度,同時將退稅制度向下游利用再生資源企業傾斜,通過退稅鼓勵企業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多用再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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